⒈ ?從前的法律條文。
引《晉書·刑法志》:“命司空 陳羣 ……中郎 黃休、荀詵 等刪約舊科,旁采 漢 律,定為 魏 法。”《宋書·武帝紀下》:“杖罰雖有舊科,然職務殷碎,推坐相尋。”
1.張之洞籌辦的廣雅書院破除了舊科舉制度,設務實課程,“砥礪名節(jié),關心時務,吸收新知,并使他們能出仕則為國家棟梁,為民則成為社會中堅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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