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背棄約言。
引晉 干寶 《搜神記》卷三:“﹝ 隗炤 ﹞臨終書板,授其妻曰:‘……此人負吾金,即以此板往責之,勿負言也。’”唐 賈島 《題李凝幽居》詩:“暫去還來此,幽期不負言?!?br />明 馮夢龍 《情史·情報·袁乞妻》:“君先結誓,何負言!”
1.一百十七、自宋太祖開國以來,為開言路,即準許諫官風聞奏事,且可不負言責,尤其對于執政的宰相,是一種制衡作用,免其專擅奪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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