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拋棄;輕視。
⒈ ?拋棄;輕視。今本《國語·周語下》作“蔑棄”。
引《朱子語類》卷二七:“此與 阮籍 居喪飲酒食肉,及至慟哭嘔血意思一般,篾棄禮法,專事情愛故也。”明 田藝蘅 《留青日札·天火》:“《國語》曰:火焚其彝器,子孫為疑,由王者蔑棄五則也。”
1.理智可以制定法律來約束感情,可是熱情激動起來,就會把冷酷的法令篾棄不顧;年輕人是一頭不受拘束的野兔,會跳過老年人所設(shè)立的理智的藩籬。莎士比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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