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備文上報。
引平佚 《臨時政府成立記》引《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》:“第十二條,參議院議決事件,由議長具報,經臨時大總統蓋印,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。第十三條,臨時大總統,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,如不以為然,得於具報后十日內,聲明理由,交令覆議。”
免責說明:本站內容全部由編輯從互聯網搜集編輯整理而成,版權歸原作者所有,如有冒犯,請聯系我們刪除。
Copyright ? 2024 m.baozi188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 漢語字典在線查詢 版權所有.湘ICP備2023022180號-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