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清代佃農至別縣佃種土地應補繳的丁稅。
⒈ ?清 代佃農至別縣佃種土地應補繳的丁稅。
引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編審·立局親審》:“若別縣民來此佃種,名曰寄莊,例不編丁,以彼縣原有丁差也。止納差銀。”
免責說明:本站內容全部由編輯從互聯網搜集編輯整理而成,版權歸原作者所有,如有冒犯,請聯系我們刪除。
Copyright ? 2024 m.baozi188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 漢語字典在線查詢 版權所有.湘ICP備2023022180號-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