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幼年子弟因父兄犯法被牽連而治罪。
引《漢書·石奮傳》:“孤兒幼年未滿十歲,無罪而坐率。”顏師古 注:“服虔 曰:‘率,坐刑法也。’ 如淳 曰:‘率,家長也。’幼年無罪,坐為父兄所率而并徙, 如 説近之。”王先謙 補注:“王文彬 曰:‘言無罪而坐以適徙之法, 服 説近之,特不當言刑耳。’注文‘率’上當有坐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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