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一百零一、2014年10月8日,山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,準許山西省檢察院撤回抗訴;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2.三是某些法院執法公正性差,對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,不是嚴格執法,秉公辦理,而是系統保護主義作祟,上級法院袒護下級法院,對理應改判的也不予改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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