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凡人不能教子女者,亦非欲陷其罪惡,但重於呵怒傷其顏色,不忍楚撻慘其肌膚耳。
2.凡人不能教子女者,亦非欲陷其罪惡,但重於呵怒傷其顏色,不忍楚撻慘其肌膚耳。當以疾病為諭,安得不用湯藥針艾救之哉?又宜思勤督訓者,可愿苛虐於骨肉乎?誠不得已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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